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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空管法规标准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浩:立法层面可更多鼓励支持无人机产业

转载 2018-09-12 10:1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在立法层面上,应该更多去鼓励和支持无人机产业,而不是一开始就从安全的角度严管,让产业没有成长的空间。”9月11日,国家空管法规标准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浩在2018全球无人机大会期间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刘浩认为,地方政府在立法时应多考虑产业如何发展,安全是底线,但在此基础上仍大有可为。

  “无人机降低了作业航空风险”

  近几年,无人机产业在国内外发展迅猛,从传统的航测、探矿领域拓展到电力巡线、医疗救护、旅游及快递物流等领域。全球的空中管理行业都面临无人航空快速发展带来的巨大问题,特别是安全问题,亟需一套兼顾无人航空器本身及其运行的监管新范例。业界对于监管是应该从严还是从宽也有众多讨论。

  刘浩表示,在立法层面上应更多鼓励无人机产业发展。目前,部分媒体宣传过度强调了无人驾驶可能带来的危害,无形中放大了风险。其认为,实际上无人机在某些通用航空业务领域反而可降低从业风险。

  “平时绝大多数通用航空业务,特别是作业航空,基本上都可以被无人驾驶航空器替代。无人机作业带来的优势不仅是成本降低、提高运行效率,其实也降低了风险。特别是在危险作业领域,无人机有效降低航空器机主的安全风险。”刘浩说,无人机的经济、社会及安全效益都比较好。

  具体来说,对风险的管理是系统性的。刘浩告诉记者,“你不能说机型大的风险就一定大,轻型无人机风险就一定小。如果轻小型无人机运行速度快或者在人口稠密的危险区域作业也可能带来比较大的风险。”

  目前,JARUS(无人机规章联合制定机构)已开发出一套风险评估工具,即SORA(特许运行风险评估),可以对运行的地面、空中风险进行系统性评估,基于风险大小来决定相应的监管程度。“如果风险大,监管严一些,小则宽,对风险特别低的A类的运行,监管机构特别是民航监管机构是可以不用介入的。”刘浩说。

  “国内并未延长无人飞行项目申报流程”

  无人机产业界有不少声音反映无人机飞行项目申报时间长,对此,刘浩表示,在飞行项目申请流程方面国内并没有区别对待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有人驾驶航空器。

  “无人机飞行申报流程看起来时间更长的主要原因是,申报人不知道部门和环节,对流程不熟悉,‘摸不到门或摸错门’造成时间成本延长,并非制度性错误。”刘浩认为,该问题需要通过教育和培训解决,运营人和产业界也需要加强专业能力的培养。当然,流程并非不可以优化。除了优化流程外,还可以运用技术及通讯手段的红利来缩短流程,如电子化、网络化方式优化信息协同。

  “中国无人机产业存在巨大机遇。”刘浩表示,无人机在中国的立法和所有国际同行在同一起跑线上,且目前大家面临的挑战都差不多。在顶层立法层面,大家的基本理念一致,以运行为中心,基于运行风险大小进行管理。不管是在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则制定层面,还是JARUS层面,中国一直都密切参与,甚至发挥引领作用。

  “我们的通用航空,特别是载人航空,目前来讲和其他国家有差距。但这恰恰带给了中国一个巨大机遇,也就是我们通用航空发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之间的冲突没有那么大。国内的通用航空器加起来不超过三千架,这其实给中国无人航空跨越式发展带来了一些机遇。”刘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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