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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发展迅猛,专利侵权问题突出

转载 2020-04-23 20:43 眷诚法务 来源:搜狐网

在互联网+时代的热潮下,民用消费级无人机特别是航拍无人机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市场规模日渐增长。目前航拍无人机的关键技术包括飞控系统、智能识别、跟踪、数据传输、亐台系统等技术,而我国仅有少数企业具有自主开收控系统等关键部件的能力,大多数企业使用大疆创新、零度智控等公司开收的系统平台。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无人机行业市场需求预测及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涉及无人机行业企业有200多家,但是拥有核心技术的却不到10家,95%以上的企业大多缺乏自主研发能力,所以基本都是靠组装。此时不可避免的在于组装、使用过程中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因为供求关系,衍生出一批制造未取得专利许可的侵害他人专利权的零件企业。实践中,随着近几年无人机行业发展,产生了许多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检索的案例,具体分析无人机专利侵权相关司法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 法院审理专利权纠纷前提 -

我国目前对于专利权的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救济程序系分别采取行政与司法并行的二轨分工体制。判断某项发明创造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授权条件以及评价某项专利权是否有效,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范畴。同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故一项有效的专利权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济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所请求保护专利权的评价报告,但专利权评价报告只是作为供人民法院判断某项专利权是否稳定、有效的初步参考,在专利法意义上决定一项专利权有效与否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 专利权人应当提供的证据 -

作为专利权人一旦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的,一是应当考虑自身权利是否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二是,应当考虑固定证据问题,涉及到互联网销售,一旦起诉后侵权人容易销毁证据,可以先通过公证机构固定相应的侵权证据。

- 专利权“侵权人”合理抗辩 -

作为专利权人侵权纠纷中被告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常用的不构成侵权或者减轻、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在于:

1. 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件一般包括正常的商业渠道、合理的价格等,而主观要件为使用者、销售者不知道其使用、销售的是侵权产品。

2. 外观设计系用于不同产品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称《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1.1节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同一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被比设计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在先设计的相应要素相同,其中外观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颜色。如果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仅属于常用材料的替换,或者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或者尺寸的不同,而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的变化,二者仍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在确定产品的类别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以及产品货架分类,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该章5.1.2节规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对于产品种类不相同也不相近的外观设计,不进行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否实质相同的比较和判断,即可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构成实质相同。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3. 侵权人属于使用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人在涉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民事侵权诉讼中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是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权条件及保护范围确定的应有之义。2009年12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判断方法作出细化规定,即“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据此,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正确的比较方法,应当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而不是将现有技术与请求保护的授权技术方案进行对比;正确的审查方式,应当是以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进而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4. 专利权人无法证明实际损失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时,“侵权人”可以从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获利情况进行抗辩,表明专利权人实际受损比较小。

随着无人机行业的发展,专利权纠纷案件势必在这个行业呈现上升趋势,能够提前了解法院在这类案件的类似纠纷中裁判规则可以对案件本身进行把控,做到心里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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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案例 -

(2018)粤民终900号

(2019)闽民终865号

(2018)苏民终1415号

作者 :眷诚法务 吴小娟

主编 :眷诚法务 李 晶

图片 :网 络

排版 :眷诚法务 杨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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