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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审定大调整:生产许可证改名、CTSOA变纯设计批准、无人机全面纳入

转载 2026-05-16 09:31 容祺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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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民航局适航司发布8部适航审定文件的制修订草案,其中1部为新制定,7部为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管程序》草案;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修订草案;

《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的监管程序》修订草案;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草案;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修订草案;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修订草案。

01

1部新制定文件

《设计机构审定和监管程序》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含无人机)、零部件及遥控台(站)的设计机构。涵盖设计机构批准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以及证后管理与监督。

02

7部修订文件的主要修订内容

1. 《生产机构审定和监督程序》修订稿

落实新版《民用航空法》,“生产许可证”更名为“生产机构批准书”

适用范围扩大至无人机、遥控台(站),并纳入原《轻小型航空器生产许可及适航批准审定程序》内容。

“权益转让协议书”改称“设计生产协调协议”,明确责任划分。

新增“生产放行人员”,可经授权签发“批准放行证书”。

设立“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

生产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建立到期延续机制

新增原型机、试验件及设计更改批准前的生产要求。

不符合项细分为严重和一般两类,明确整改时限。

新增首件检验及转阶段评审准则

更新附录和表格,新增附录6“符合性检查清单”。

增加安全管理要素,设安全经理岗位。

优化文字表述,完善生产质量系统审查准则(QSAC)。

2.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修订稿

适用范围增加无人机和遥控台(站)。

删除设计保证系统审查内容,明确与设计机构审定的协作机制。

用“审定项目管理监督委员会”取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

调整审查组设置和职责,考虑设计/生产机构批准书持有人的权利。

明确修理设计的审批程序。

3. 《无生产机构批准书生产的监管程序》修订稿

名称更改,将“生产许可证”改为“生产机构批准书”,“型号合格证”改为“设计批准”。

适用范围增加零部件及遥控台(站)。

增加制造人资格要求,修订无批准书生产的计划安排。

“生产检验系统评审”完善程序要求,删除“供应商控制程序”。

“签署计划安排”增加制造人应满足的条件。

将原评审组工作要求及不符合项处理合并为“局方的监督检查要求”。

“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试验”改为“民用航空产品的试验”。

新增“制造符合性声明提交”条款。

“制造人的责任”按新版规章修订。

“六个月期限的延长”改为“生产期限的延长”,完善相关要求。

4.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稿

明确CTSO包括无人机系统所用特定零部件。

CTSOA由“设计和生产的双重批准”改为“设计批准”,调整审定流程,与生产程序接口。

更新申请书(附件4),增加填写说明。

优化申请与受理的对应关系。

提供更适用的审定计划示例(附件3)。

新增“设计与性能声明(DDP)”及示例(附件5)。

不再强制要求“设计大改小改管理程序”和“使用困难报告程序”。

偏离审查分为“审查组直接批准”和“上报民航局批准”两类,配套新表格。

删除“零部件制造符合性声明”,改引用制造符合性声明(表-21-106)。

重新设计CTSOA证书模板,不设统一有效期,可转让。

细化持证人责任,调整标识要求。

证后设计小改:持证人在DOA授权范围内可自行批准已列入DDP的小改。

更新“符合性声明”(原AAC-100)。

制定过渡政策,处理已取得或已受理的项目。

5.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合格审定程序》修订稿

取消通航小改备案政策,相关设计小改由设计机构批准书持有人权限内批准。

适用范围增加无人机和遥控台(站)。

明确设计机构批准书持有人权限内的设计更改和修理设计不适用本程序。

强调基于风险的审查原则。

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前,局方需确认申请人已获得设计机构批准书。

新增审定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管理机制。

删除一次性生产有关内容。

6. 《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和管理程序》修订稿

文件名称改为《批准放行证书的签发与管理程序》。

AAC-038表格可由局方、委任代表或生产放行人员签发;证明适航性的须由生产放行人员签发。

适用范围包括发动机、螺旋桨、遥控台(站)及零部件,区分“制造符合性”与“适航性”两种用途

完善表格填写规范,如第12栏“备注”、附件清单的编制和签署要求等。

7.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修订稿

合并原三份文件:《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

适用于国籍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证补发或换发、未登记函件办理,以及无人机实名登记。

无人机实名登记标志包括字母“UAS”和登记号(仅在室内飞行的无人机可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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