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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无人机作业,这些要求你必须知道!一篇讲透

转载 2026-05-22 04:07 优凯飞行

公众号后台经常会收到一些私信“我想用无人机给农田打药、撒种子,需要办什么手续?有什么特殊要求?”

别急,今天咱们就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最新政策,把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要求一次性讲清楚。

一、什么是“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先搞清楚定义。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飞行半径不超过2000米,具备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专门用于植保、播种、投饵等农林牧渔作业,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简单说就是:专门干农活的无人机,有严格的技术参数限制——飞不高(30米内)、飞不快(50km/h内)、飞不远(2公里半径内)。

二、农用无人机有哪些“特权”?

农用无人机在法规上享受一系列简化管理的待遇,这是国家鼓励农业现代化的体现:

1. 无需运营合格证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

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

2. 无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条例第十一条同时明确:

取得运营合格证后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以及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

3. 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需取得操作证书)

条例第十六条:

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4. 无需飞行活动申请(常规作业)

条例第三十一条: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5. 可融合飞行无需审批

条例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但仍需遵守的“硬性要求”

虽然有这么多“特权”,但以下要求是必须遵守的:

1. 实名登记

条例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2. 投保责任保险

条例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3. 操作证书要求

前面说了,虽然没有操控员执照的要求,但必须取得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书

4. 遵守飞行行为规范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规范,农用作业同样适用:

✅ 飞行前检查设备

✅ 保持安全间隔

✅ 禁止酒后或药物影响下操控

✅ 夜间或低能见度开启灯光

✅ 遵守避让规则

5. 报告起飞确认

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常规农用作业虽然无需申请,但在计划起飞前1小时,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确认后方可起飞

6. 遵守作业区域规定(以北京为例)

根据《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本市六环以内严禁使用农(林)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六环以外的农(林)业生产区域,由相关部门提前配置作业空域,各作业主体须在预置空域内开展飞行作业。

四、各地对农用无人机的特殊支持

知识库中多个地区出台了对农用无人机的支持政策:

浙江省

发布《浙江省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行动方案》,助力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江西省

印发《关于促进农业农村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推动农业无人机应用。

全国数据

截至2025年11月底,全国农用无人机保有量已超过30万架,累计作业面积超过30亿亩次,广泛应用于植保、施肥、吊运等场景。

五、一张表总结:农用无人机合规要点

事项要求依据
适航许可✅ 无需取得(最大起飞重量≤150千克)条例第八条
运营合格证✅ 无需取得条例第十一条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无需取得条例第十一条
运行合格证✅ 无需取得条例第十一条
实名登记❌ 必须办理条例第十条
责任保险❌ 必须投保条例第十二条
操控员执照✅ 无需取得条例第十六条
操作证书❌ 必须取得(由生产者培训考核)条例第十六条
飞行活动申请✅ 无需申请(常规作业)条例第三十一条
起飞前报告❌ 须在计划起飞前1小时报告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融合飞行审批✅ 无需审批条例第二十二条
作业区域限制以各地规定为准(如北京六环内禁止)各地管理规定

写在最后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政策设计,体现了**“简化管理、鼓励发展”**的明确导向。国家希望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推动农业无人机在植保、施肥、播种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但同时,安全底线不能突破——实名登记、责任保险、操作证书、起飞报告,这些是必须守住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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